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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人才引進政策

          2020-04-28 19:57來源:兩江新區官網

          為更好地吸引人才,體現出對人才的渴求和吸引人才的誠意,,重慶推出一系列招才引智政策,以更好地打造人才高地。

          2017年,重慶正式啟動實施引進海內外英才的“鴻雁計劃”。計劃將在5年左右,每年引進1000至2000名海內外人才及團隊;啟動“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劃”,每年擇優資助一批創業創新項目,以支持留學回國人員發展。根據“鴻雁計劃”,最高水平的A類人才在渝工作期間年薪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對人才個人的獎勵,A類人才可參照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度的2倍予以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200萬)。

          除此之外,“巴渝工匠2020”計劃也是重慶引才的一項重要舉措。據悉,重慶將圍繞重慶“6+1”支柱產業、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十大戰略性新興服務業和七大特色效益農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創新機制,優化環境,加大緊缺高端人才培養、優秀技能大師激勵、海外高層次技能人才引進力度。按照計劃,到2020年,重慶將圍繞“一帶一路”、中新重慶示范項目等重大戰略和項目,搭建多渠道、多層次國際交流合作通道,培養2000名具有全球化視野、掌握國際一流技術標準、比肩國際先進工藝水平的中國工匠。同時,還將引進海外高層次技能人才500名、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5000名。

          此外,重慶還研究制定了《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劃實施辦法》《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實施意見》,加大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度。


          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大力引進海內外緊缺高端人才,為全市重點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撐,決定實施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以下簡稱“鴻雁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鴻雁計劃”遵循“聚焦產業、突出創新、按需引進、市場認可、重在使用”原則,既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人才引進,更重點滿足科技型企業人才需求,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既支持存量企業技術創新,更著眼于引進新的創新人才團隊,支撐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既重視市場化人才評價,更重視人才核心技術能力的同行認定,支撐引領性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條 “鴻雁計劃”按照“屬地申報、市級確認、兩級分擔、分期兌現”方式組織實施,著力構建“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配置”的引才工作機制。

          第二章 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 “鴻雁計劃”適用于我市現有企業引進或者來渝創辦科技型企業(包括法人化研發機構)的直接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研發類科技人才。

          第五條 “鴻雁計劃”入選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意識、先進的管理理念或創新創業能力。

          (二)原則上應有海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機構、世界500強企業學習或工作經歷。

          (三)原則上應與引進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者與引進區縣簽訂3年及以上的落戶協議。

          第六條 “鴻雁計劃”入選人才分為A、B、C三類。

          A類:主要指在全球產業技術研究領域享有較高聲譽,具有重大技術發明成果或重大新產品開發成功經驗,能對我市企業創新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或帶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間企業認定年薪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企業研發人員中年薪排前1%的研發類人才(企業研發人員總數不足100人的,按1人計算)。

          B類:主要指在全球產業技術研究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工作期間主持過研發項目并成功實現商業化,能夠在我市領銜企業核心攻關項目或解決核心技術難題,或在同行業優秀企業高級管理、研發工作崗位上取得顯著業績,且在渝工作期間企業認定年薪在100萬元至200萬元人民幣,企業研發人員中年薪排前5%的研發類人才(企業研發人員總數不足100人的,按2人計算)。

          C類:主要指掌握某行業、某領域特殊專長,對我市企業創新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或在同行業優秀企業中級管理、研發崗位上取得顯著業績,且在渝工作期間企業認定年薪在50萬元至100萬元人民幣,企業研發人員中年薪排前10%的研發類人才(企業研發人員總數不足100人的,按5人計算)。

          人才年薪認定以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數核準。

          第七條 對來渝創辦符合戰略型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或法人化研發公司的技術創新人才,如難以用當期的薪酬認定其人才類別,可以本人擁有發明專利的價值作為人才認定評估標準。具體辦法由市科委、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另行制訂,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三章 申報及獎勵

          第八條 “鴻雁計劃”入選人才資格認定及獎勵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共同實施。

          第九條 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或園區在人才來渝工作滿1年后,可以向單位納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人才獎勵申請,并按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兌現獎勵。

          第十條 “鴻雁計劃”人才獎勵標準,對于現有企業引進的人才,參照人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度的一定倍數確定;對于從事科技創業的人才,可實行定額獎勵。

          A類人才參照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度的2倍或定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B類人才參照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度的1.5倍或定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C類人才參照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度的1.2倍或定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獎勵資金分3年發放,其中第一年發放獎勵資金的40%,第二年發放獎勵資金的35%,第三年發放獎勵資金的25%。

          以上獎勵作為市政府獎勵,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通過項目合作、技術開發、科技咨詢、學術交流等方式柔性引進的人才實行彈性考核,獎勵標準根據其在渝工作時間、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等確定,并按年度申報。

          第十二條 “鴻雁計劃”入選人才符合我市其他人才政策條件的,按規定進行申報,并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計算的原則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對“鴻雁計劃”入選人才的用人單位按照引進人才年薪的5%給予經費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用人單位支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介費用、個人推薦人才獎勵、引才工作經費等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 對來渝創新創業的人才及團隊,在科技獎勵、項目資助、股權激勵、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職稱認定、創業扶持等方面按現有政策給予重點支持。鼓勵各類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圍繞創新創業團隊開展創投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債權融資服務。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建立“鴻雁計劃”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鴻雁計劃”人才獎勵、引才單位補助及開展引才活動等支出。人才獎勵資金、引才單位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各承擔50%。

          第十六條 建立引進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實行人才服務證制度,為引進的各類人才提供獎勵兌現及個人來渝相關事宜代辦協調等服務。

          (一)創業服務。對引進人才創辦企業的,按照我市政策規定,在創業投資、債權融資、申報國家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等方面提供服務。

          (二)居留簽證。對引進的外籍人才,持人才簽證以外的其他簽證來渝的,入境后可按規定申請變更為人才(R字)簽證或辦理居留證件;憑來華工作許可證明入境的,可辦理最高5年期外國人工作許可,并為其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三)落戶。引進人才可自愿選擇在我市辦理落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隨遷落戶。

          (四)配偶、子女就業?!傍櫻阌媱潯比脒x人才提出解決隨調配偶、子女就業的,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組織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協助用人單位辦理。

          (五)醫療服務?!傍櫻阌媱潯比脒x人才看病就醫的,在簽約醫院可憑人才服務證享受優先就診預約、優先醫生預約、優先安排住院、優先安排手術等“綠色通道”服務。

          (六)子女入學(托)?!傍櫻阌媱潯比脒x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托、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的,由其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優先安排。

          引進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由人力社保部門建立,教育、科技、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支持配合。

          第十七條 經“鴻雁計劃”入選人才自愿申請,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我市“雙師”交流計劃實施范圍。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鴻雁計劃”入選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職。

          第十八條 建立“鴻雁計劃”入選人才工作成效定期評估制度。在入選人才3年政策兌現期內,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按年度核查在崗履職、個稅繳納、資格條件等情況,并對其工作成效進行聯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4個等次。評估結果為差或因退休、離職、工作調整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經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終止其享受“鴻雁計劃”待遇資格。

          第十九條 “鴻雁計劃”入選人才及其用人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套取獎勵補助資金的,按規定追回騙取、套取的資金,并將其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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