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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0-04-28 19:58來源:兩江新區官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好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7〕14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鴻雁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實施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的資金。

          第三條 “鴻雁計劃”人才獎勵資金、引才單位補助資金由市財政與區縣(自治縣)財政各承擔50%。市、區縣(自治縣)引才工作主管部門開展綜合性引才活動支出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兩級分擔、市級確認、區縣發放、分期兌現”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獎勵申報和確認

          第五條 獎勵補助對象為渝府發〔2017〕14號文件印發之日及以后引進來渝工作的人才及其用人單位,獎勵標準按渝府發〔2017〕14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人才獎勵、用人單位引才補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納稅地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

          (一)申報人才獎勵應提供以下材料:

          1.《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人才獎勵申報表》(附件1)。

          2.申報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復印件。

          3.申報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4.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材料。

          (二)申報用人單位引才補助應提供《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引才補助申報表》(附件2)。

          第七條 人才獎勵和引才補助由用人單位在人才來渝工作滿1年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地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原則上兩個月內完成審核和資金發放工作。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用人單位登錄重慶市“鴻雁計劃”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人才獎勵申報表》《重慶市引進海內外英才“鴻雁計劃”引才補助申報表》,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并附其他申報材料(掃描件)上傳至管理信息系統。

          (二)審核。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每月底會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核結果錄入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三)確認。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對區縣(自治縣)提交的資料進行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每月中旬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區縣(自治縣)上報情況進行確認。

          (四)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將擬確認人選和用人單位在重慶人才網“鴻雁計劃專區”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書面通知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兌現待遇,并錄入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柔性引進人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每年12月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相關規定申報,由市、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根據人才在渝工作時間、薪酬、個人所得稅繳納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市級承擔部分按照“提前下達、年終清算”的原則,由市財政局提前下達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并在年底組織清算。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應統籌市級資金和本級財力,及時、足額安排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預算編制,確保獎勵、補助資金及時兌現。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在收到市級確認的審批結果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補助資金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引進人才的獎勵標準一次確定,分三年兌現,第二年、第三年申請獎勵時間不得早于首次申請月份。用人單位引才補助與首次人才獎勵同步確認,一次性發放。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籌集市級應承擔的獎勵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市級資金并在年底組織清算;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做好資金測算、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區縣(自治縣)財政局主要負責籌集本級應承擔的獎勵、補助資金;負責向當地人力社保局劃撥資金,負責在年底開展資金清算;負責對當地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人力社保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負責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確認獎勵補助資金享受資格;負責會同市財政局編制資金預算、做好清算,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主要負責受理獎勵補助申報,以及組織審核、上報,負責編報資金用款計劃;負責將獎勵、補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引進人才及用人單位;負責定期對入選人才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技部門主要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技術創新人才審核、確認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主要負責提供人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才審核、確認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范、高效。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建立例會制度,定期通報、解決“鴻雁計劃”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問題。

          第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牽頭建立“鴻雁計劃”入選人才工作成效定期評估制度。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人才在崗履職、個稅繳納、資格條件等情況進行核查,對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違反規定分配專項資金。違反上述規定或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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