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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特殊人才職稱評定辦法

          2020-04-28 19:59來源:兩江新區官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精神,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重在業內和社會認可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努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人才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科學人才觀,創新人才評價機制,破除論資排輩的思想觀念,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選拔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人才是指具有較高能力和素質,能用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業內和社會認可,貢獻突出,并具有一技之長的專門人才。

          第四條 特殊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注重實踐和貢獻,實行同行實名舉薦與用人單位考核推薦相結合,考察答辯與專家評議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把評價人才和發現人才結合起來,堅持在實踐和群眾中識別人才、發現人才。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市各類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中確有真才實學、能力和業績突出、業內和社會認可的人員,各類引進高層次人才,援外援藏的專業技術人才,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人員,企業高技能人才,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申報評定職稱(不含國家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的專業)適用本辦法。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以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辦理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特殊人才申報評定職稱,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科研、學術方面無不良誠信問題;

          2.具備履行相應崗位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

          3.國家規定有職業(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4.申報的職稱系列或專業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師課時量、醫生門診量等)須符合相應要求;

          5.身體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崗位職責;

          6. 經本專業2名取得正高級職稱5年以上的專家實名舉薦(援外援藏人員除外)。

          第七條 《重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干優惠政策規定》(渝府發〔2009〕58號),近5年以來,引進認定的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人才可直接申報正高級職稱,引進認定的第四類人才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

          第八條 “鴻雁計劃”引進人才,近5年以來,入選A類和B類者可直接申報正高級職稱,入選C類者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

          第九條 組織選派一年期以上援外援藏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資歷符合援外援藏的管理規定,援助期間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可申報高一級職稱。

          第十條 企業高技能人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任現職以來業績成果符合工程技術系列相應級別職稱申報條件的,可分別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職稱。

          企業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職后,任現職以來業績成果符合教師(研究、實驗)系列相應級別職稱申報條件的,可分別直接申報副高級、中級職稱。

          第十一條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近5年以來業績成果符合相應系列或專業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級別職稱。

          第十二條 其他確有真才實學、能力和業績突出、業內和社會認可的人員,近5年以來業績成果符合相應條件可直接申報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

          第四章 評定方式

          第十三條 市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全市特殊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在全市專家評審庫中選聘同行專家組成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定,或委托全市相應專業的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本人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特殊人才,如實填寫《重慶市特殊人才職稱評定申報表》、《重慶市特殊人才職稱申報公示表》,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學歷、學位證,職稱證,獲獎、科研、論文、論著、專利,同行專家實名舉薦意見、經濟社會效益鑒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交推薦單位審驗后返還,復印件加蓋推薦單位鮮章上報)。

          流動人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做好我市流動人員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渝人社發〔2017〕235號)相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單位考核推薦。同行專家舉薦應就申報人員的知識、能力、業績、水平作出客觀的評價,填寫舉薦意見;特殊人才所在單位應認真考核,擇優推薦(有條件的單位應提交內部評委會評議推薦),并就提交的申報材料和有效證件原件嚴格把關,確保材料真實、準確、無誤,同時要在本單位公眾場所對擬推薦人員的業績、成果等證明材料和《重慶市特殊人才職稱申報公示表》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推薦上報。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審核。重點核實各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齊全,將申報人員基本信息在部門網上集中公示3個工作日。經審查和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推薦意見,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

          第十七條 專家評定。專家組或受委托的評委會負責根據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單位考核推薦意見組織答辯,也可根據需要增設實地考察環節,同時,參照相關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業務能力,實際工作業績、成果和貢獻進行評價,實名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資格核準。評定工作結束后,通過人員名單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在“重慶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網”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查實無問題的人員,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發文公布評定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特殊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

          第二十條 申報條件詳見《特殊人才申報職稱業績成果參照表》(附后)。申報人所提供的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或學科相關,集體成果須提供申報書、立項書或批復等能證明申報人作用的佐證材料。已通過評定使用過的業績成果,不能再次在申報評定高一級職稱時使用。

          申報條件作為申報參考條件,申報人是否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由評定專業組或受委托的評委會根據申報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況提出具體評定意見,對于達不到相應條件者,可降低等級評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特殊人才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辦法(試行)》(渝職改辦〔2010〕212號)、《重慶市特殊人才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實施細則》(渝職改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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